金观平:开局好 预期稳 后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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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常在设定终生地产权时指定剩余财产归某一类人(当然A死时,B尚无子嗣也是可能的)。
这同普通法上的地产权制度如出一辙。因此,即使在最简单的情形—终生用益的创设—所有权也是徒有其名。
这当然也是其主要特点,也正可以解释其在日后的显著活力和对时代、地域的灵活适应性。然而后期罗马法,权利移转和权利行使的区分得以发展,后者因权利仍保留在用益人手中,用益并未移转而获得法律效力。相较于普通法的其他私法领域,土地法是受罗马法和大陆法的特有制度及术语影响最小的,这种独立发展使其在理论上成为一个独.特的体系。{27} 可见,意大利法中同我们的附随于终生地产权的限定继承相当的制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法定情形,不能为未确定人创设不确定的剩余财产权。因此A是nudo proprietario,但仍然是所有权人(proprietario)。
最简单的情形下三种利益得以创设:受托人,临时享有法定所有权。在此,我们可以找到理解独特的普通法概念—地产的钥匙。第二,它代表了交叉了法学和心理学这一新领域的独立性——和独特性(比如,新领域既不是心理学,也不是法学,而是两者的结合)。
A development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5, 213-231; Melton, G. B. (1990)。通过参与法心理学家们的专业协会以及完成法心理学正在开展的研修教育,经过这样之后的法心理学家能够协助确保他们增长技能,以使他们能以有竞争力的方式从事他们的工作(参见道德标准1.04,关于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的能力界定,美国心理学协会,[APA],1992)。The law does not live by eyewitness testimony alone.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0, 279-280; See also Tremper, C. R. (1987)。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psychology and law/criminal justice: Historical foundations, present structur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3, 200-235. [66] Satin, M. I. (1994)。
A psychological study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rchives of Psychology, 42, 8-22. [43] Burtt, H. E. (1925)。除了在法律界人士可获取的来源内发布研究外,心理学家们在使用非正式的网络传递信息方面做得很不错。
尽管这一定义是有用的,但是它可能有不必要地限制,把法心理学的注意力集中在了人类行为上,而没有关注到法律对行为以及心理过程的影响。[9] 虽然我们的成长,法心理学运动的发展,其发生是偶然多于计划,并且对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远比我们所相信的小得多。正如前文所述,这要求心理学家们将他们的研究放入到法律术语中,并且确保研究的法律相关性与有效性。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92] See, e. g., Aiken, L. R. (1994)。
特别是第41学会,有责任给所有处于法心理学研究与实践范围内工作的专家学者们提供帮助。[96] 这次会议的构成和关注点十分广泛,涉及到法心理学研究各个层次的教育与培训——本科生,研究生(包含博士与双联学位项目),实习经验,实习期设置,博士后项目以及继续教育机会。这些来源包括权威的法律评论,法律从业者期刊,以及大众传媒。[86] 关于法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的中文名称,也是一团混乱,并没有固定的用法,但是很明显,来自心理学界和法学界对于此领域使用了不同的名称。
Legal psychology and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rnal, 37, p.687)。[75]此研究领域的成功可以归功于严谨且系统化的研究,这样的研究产生了聚合性的成果。
事实上,正如麦尔登(Melton)[10]所述,法心理学研究(psycholegal studies)(或者无论你想要称呼它是什么)的课程并没有被特别好地策划过。Legal psychology and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rnal, 37, p. 690. [106] Small, M. A. (1993)。
Abnormal psychology (2nd ed.)。[127]考虑到这些法律界人士不太可能去阅读社会科学家和精神健康专业人士可能发表的文章,我将检讨麦尔登关于如何推销心理学的建议。The MacArthur Treatment Competence Study. Ill: Abilities of patients to consent to psychiatric and medical treatment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9, 149-174; Grisso, T., Appelbaum, P. S., Mulvey, E. P., Fletcher, K. (1995)。面对如此有前景的开端,肯定想知道法律与社会科学运动(后来)发生了什么?事实上,据我所知,在20世纪40年代或者20世纪50年代,心理学家就法心理学这一总主题几乎没有撰写过文章或者著作。此外,我们领域中的比较研究,能帮助决定我们所认同的一些心理学原理的正确性。然而鉴于法律对个人以及社会的(影响)力,把心理学应用到法律仍是评价法律是正确有效以及确保心理学的研究能够影响法律的重要和有益的方法。
New York: Appleton-Century- Crofts; Hale, M. (1980)。尽管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重要的是其在有些时候会限制研究者发表或分享发现的能力。
法心理学领域已经以某种形式存在了近100年。[43]哈钦斯(Hutchins)和斯莱辛格(Slesinger)关于把心理学的发现应用到了证据法这一主题,写过一系列文章。
[39]著名的行为主义科学家约翰·布罗德斯·华生(John B. Watson)[40]注意到,当相关研究能被应用时,法官会把心理学家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合进法律中的。尽管开展与法律相关工作的心理学家的数量是增长了,研究范围多少已被扩展,但法心理学运动,特别是在法学中,仍旧显得很模糊。
Legal psychology: Psychology applied to the trial of cases, to crime and its treatment, and to mental states and processes. Indianapolis, IN: Bobbs-Merrill; Burtt, H. E. (1931)。Durham, N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102] Konecni, V. J., Ebbeson, E. B. (1979)。Sanguinity and disillusionment where law meets social science.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1, 267-276. [111] Kagehiro, D. K., Laufer, W. S. (1992)。然而,这些称呼是存有疑问的,因为它们暗示着这个领域仅仅只是法学和心理学的一些组合拼盘而已。
Preface.In D. K. Kagehiro W. S. Laufer (Eds.), Handbook of psychology and law (pp. xi-xiii)。事实上,尽管法律可以随着司法管辖权而变化,但是很多人类行为与心理历程的许多原理是如此惊人的相似。
毫无疑问,法心理学家的研究工作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法律以及法律关于人类行为假设有效性的大量信息。最后,如果研究出来的成果被法律界人士所承认,并且被用于影响法律的发展的话,法心理学领域将能维持其自身的发展,比起只能是一些模糊信息的组合,被挡在法律制度之外并且脱节,法心理学领域将保留得多一些。
致谢 本文是作者出任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主席的就职演说。麦尔登敦促法心理学家们要注重‘像律师一样思考,并且即便是不能成为法律界人士,但也要变成一位惬意的客人.[94]对于社会科学家来说想要在法律界感到舒适,比起接受法心理学培训,特别是那种提供关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系统化知识的培训,还有更好的办法吗?很多作者已经认识到了法心理学的培训与教育的重要性。
Legal realism at Yale, 1927-1960. Chapel Hill, NC: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Loh, W. D. (1981)。如果一个人接受,至少从概念上接受,法心理学应该和法学本身的涵盖面一样宽广的话,那么有必要明确其定义,这个定义是足够广泛,能够包括法学与心理学交叉处所做研究的所有潜在领域。American legal realism and empirical social science: The singular case of Underhill Moore. Buffalo Law Review, 29, 195-323; Twining, W. (1973)。New York: Simon Schuster; Purcell, E. A., Jr. (1973)。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Press; Monahan, J., Loftus, E. F. (1982)。分摊的结果是在全部103位委员会代表席位中,41学会只获得了1个席位。
[88] Ogloff, J. R. P., Tomkins, A. J., Bersoff, D. N. (1996)。研究并撰写法学相关文章的学者依旧很少。
对于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既然是这样,对于法心理学来说——为了知识的发展进步,我们必须知悉为什么一些现象在法律中会存在。[63]其中就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64]中社会科学的引入,1968-1969年间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的成立,1971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法学和社会科学项目立项,1974年内布拉斯加大学第一个法学与心理学双联学位项目设立,在1976年,泰普的第一篇关于心理学与法学的文章发表在了《心理学年刊》(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上,1977年,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期刊《法律与人类行为》首发,在1980-1981年间的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的成立,1984年美国法心理学协会与第41学会合并,1991年法医心理学家专业指南被批准和出版,以及1995年美国法心理学期刊《心理学、公共政策与法律》(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首发。